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等待遇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6 11:06:00 浏览:
发文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年09月28
生效日期:2012年10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宁东管委会:
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新《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2〕115号),经研究,决定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范围是,2012年9月30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待遇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1.2009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45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42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9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60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以及属于关闭破产企业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3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00元。按照以上标准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2.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6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3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05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5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以及属于关闭破产企业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5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5元。按照以上标准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2009年12月31日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遗属,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2.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遗属,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
已参加工伤保险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增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或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调增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调增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关闭破产企业的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调增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其他
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五、组织实施
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当地医疗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办理,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
调整工作结束后,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汇总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附件:
1.《调整伤残津贴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对照表》
2.《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关于省直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