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工伤认定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9 17:31:00 浏览:
发文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年07月07
生效日期:2011年07月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津人社局发[2011]63号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伤认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工伤认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工伤认定工作是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提高了待遇标准,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操作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对工伤认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我市经济建设新项目、大项目多,参与建设者多,工伤认定的每个环节都关系着职工和用人单位切身利益,也体现着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准确把握《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精神,努力做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正当,全力维护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工作的职责分工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我市工伤认定的有关政策,统一政策适用标准,规范业务流程;组织指导各区县开展工伤认定工作,实施监督、考核。并直接负责下列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工作:市级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全市职业病人员;市体育局所属训练单位;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天津铁路办事处、铁十六局二公司、铁十八局、铁三院、中国移动天津公司、联通天津分公司、自来水集团、燃气集团、一航局、航道局、联华集团、天津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天铁集团。
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坐落于本行政辖区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工作,并做好相关信息收集和统计工作。
建立指定管辖制度。对区县受理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1.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当事人与管辖行政部门直接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
2.对工伤认定管辖存在争议的;
3.同一案例经两次以上行政复议的;
4.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指定管辖的其他情形。
制定管辖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直接决定,也可以依申请做出决定。申请指定管辖的用人单位(个人)或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确认管辖申请。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管辖意见。申请指定管辖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三、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行为
(一)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备案、督办制度。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职工本人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人力社保部门报告。对于发生死亡或同起事故三人(含)以上受到伤害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及时到现场进行调查,接到重大伤亡或影响较大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将全程进行跟踪督办。
(二)严格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申请的,应当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延期申报工伤认定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申报时限。
(三)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及文书样式。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除应当提交《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材料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对于因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交管、铁道部门等法律、法规授权部门的认定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书;
5.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残疾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文书。
工伤认定的文书样式,除《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以外,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统一制定(见附件)。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伤认定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市人力社保局分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工伤保险处、法规处和各区县人力社保局有关负责同志组成,邀请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审理部门、市公安交管局事故处理部门等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主要负责对全市工伤认定工作中重大、疑难案例分析评判,对工伤认定工作存在问题和发展趋势进行评估预警,对全市工伤认定工作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日常工作由工伤保险处负责。
(二)加强业务管理。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的工伤保险机构应配备工伤认定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市局建立专职人员考核制度,定期组织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建立工伤认定工作考核机制,考评结果适时公布,并与工伤认定调查费拨付使用挂钩。
(三)增强服务意识。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要主动与辖区内在建“大项目、好项目及时跟进搞好对接,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及时启动简易程序从快认定。要实行标准化服务,简化程序,统一标准,为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提高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工伤认定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研究开发工伤认定标准化软件程序,将工伤认定各个环节纳入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管理,及时做好案卷、信息整理和分析报告工作。加快推行网上申报,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以及工会组织提供方便快捷的申报渠道。
(五)强化用人单位工作责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及时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要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建立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与浮动费率联动机制,控制和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1日废止。原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津劳办[2003]4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2.工伤认定决定时限中止通知书
3.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人社部8号令)(略)
二O一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