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关于省直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6 11:09:00 浏览:
发文机关: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
发布日期:2012年09月26
生效日期:2012年09月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豫工伤函[2012]21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人社部《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工伤保险工作的实际,现就有关省直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人员旧伤复发需要治疗或康复的,须报经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工伤中心)审核批准(实行老工伤人员定额结算的煤炭行业,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由煤业集团社保部门批准),未经审批或超出审批治疗时限的相关费用省工伤中心不予支付。
二、省工伤中心拟对1-4级有长期医疗依赖的工伤人员建立备案制度,以后将依据备案情况及病情需要审批治疗时间。请各单位尽快统计本单位1-4级有长期医疗依赖的工伤人员情况,填写《1-4级有长期医疗依赖的工伤人员备案表》(见附件),并于2012年10月31日前将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报送省工伤中心医疗科。
三、关于工伤人员医疗待遇申报工作
(一)工伤人员医疗待遇申报
各单位应在工伤人员治疗终结或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后三个月内申报工伤人员医疗待遇相关资料,特殊情况下经省工伤中心批准,申报时限可适当延长。
(二)按照工伤保险档案管理要求,各单位申报的工伤人员病历资料请按以下格式整理:
1、医疗报销票据须与《河南省省直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单》一起装订;
2、病历资料应按A4纸大小规格整理。小于A4纸的,依次粘贴于A4纸上;大于A4纸的,将资料右侧和下侧折叠为A4纸大小;
3、资料排序:三联单、审批手续、诊断证明、出入院证、费用总清单、入院病历、病程记录、出院记录、医嘱单、检查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4、除工伤人员医疗报销票据和《河南省省直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单》外,其余病历资料内不允许有金属装订物。
附件:1-4级有长期医疗依赖的工伤人员备案表(略)
联 系 人:张冀 冯华瑞
联系电话:0371-65990622
电子邮箱:zhangji@ha.lss.gov.cn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等待遇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