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6 11:16:00   浏览:

发文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2年09月26
生效日期:2012年10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宁政办发[2012]18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2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自治区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和政策执行、基金管理、业务经办“三统一的要求,建立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制度。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筹集按照自治区实施办法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市)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按自治区统一的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和行业浮动费率申报核定应缴费额,工伤保险费统一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由设区的市、县(市)经办机构负责。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开设“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核算工伤保险基金上解、下拨管理。税务部门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全额存入设区的市、县(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级经办机构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基金预算草案由设区的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编制,按预算规定程序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汇总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算,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如遇突发事件需对预算进行调整,按年度预算编制程序进行。工伤保险基金年终实行统一决算,基金决算草案由设区的市、县(市)经办机构编制,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条 工伤保险储备金上解下拨管理。
  (一)工伤保险储备金主要用于防范基金支付风险、支付因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和设区的市、县(市)工伤保险基金缺口调剂使用等。设区的市、县(市)按每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总额的10%上解自治区工伤保险储备金。
  (二)工伤保险储备金单独建账核算,纳入自治区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自治区工伤保险储备金实行按年上解,根据批准的决算资料统一汇算,于次年一季度前由设区的市、县(市)社会保障财政专户按年上解到自治区社会保障财政专户。设区的市、县(市)未按期上解工伤保险储备金,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或工伤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兜底解决。工伤保险储备金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实行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前,设区的市历年滚存结余基金作为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仍由设区的市代管,自治区可根据各地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实时调剂。
  (四)设区的市、县(市)按自治区统一政策制定缺口调剂或专项调剂计划。当期工伤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或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后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符合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使用条件的,经自治区批准先动用设区的市历年滚存结余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时可申请使用自治区储备金。
  第七条 申请自治区工伤保险储备金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面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工伤保险参保扩面任务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数额,预算执行在规定的幅度内;
  (二)严格执行工伤保险费率有关政策;
  (三)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规定;
  (四)按规定及时结算上解自治区级工伤保险调剂金;
  (五)发生重特大工伤安全事故需要调剂;
  (六)经批准动用设区的市历年结余工伤保险基金后,仍然不足支付。
  符合申报条件的,由设区的市、县(市)经办机构向自治区经办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并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储备金调剂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件),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签署意见、自治区经办机构审核、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核准后,自治区财政部门30天内将核定的工伤保险储备金下拨至当地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未完成自治区批准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的,设区的市、县(市)补足缺口资金后,方可从自治区工伤保险储备金中调剂。
  第八条 工伤保险储备金会计处理按国家现行上解下拨有关基金会计处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各地原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工伤认定调查核实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教育宣传培训费的政策停止执行。工伤预防教育、宣传、培训费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收总额的8%提取,其中6%由设区的市、县(市)财政专户单独建账管理,2%由设区的市、县(市)财政部门每年与工伤保险储备金同步上解自治区财政专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使用一笔、申请一笔的原则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财政部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工伤预防教育、宣传、培训费用证明资料审核后拨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严格执行自治区社会保障“一卡通建设规划,统一使用工伤保险业务软件,实现全区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会计核算、基金监督以及其他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信息化。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区工伤保险统筹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督导,自治区经办机构负责全区工伤保险经办管理与指导、基金内控制度建设、组织编制基金预决算,建立健全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工伤保险管理负总责,按时完成自治区确定的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工伤保险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所辖区域内工伤保险管理和督查工作;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工伤保险参保扩面、经办管理、执行基金内控制度、基金预决算执行、基金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等工作。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经办机构应严格履职、规范管理,加强基金筹集,严禁擅自扩大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应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经办、征收工作,提升经办机构能力建设,不断充实人员力量。工伤保险业务管理、经办服务经费和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经费,及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工伤认定调查核实、劳动能力鉴定、教育宣传培训费等,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经费预算。工伤保险基金征收考核工作及奖励经费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工伤等级认定、工伤储备金调剂等情况应及时公示,同级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运营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工伤保险应急预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实意见,对重大工伤事故等进行应急处置,确保参保企业和人员及时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