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异体皮制备”等医疗服务项目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支付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6 11:23:00 浏览:
发文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2年09月17
生效日期:2012年09月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1号公告),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工作,结合当前医疗技术发展和我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的实际,对我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中“异体皮制备等医疗服务项目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支付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共调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272项,其中,268项不予支付项目调整为支付或部分支付项目,限工伤支付129项,限生育保险支付60项;1项部分支付项目调整为支付项目;1项部分支付项目调整为不予支付项目;2项支付项目调整为限生育保险支付项目(具体内容见附表)。
二、工伤医疗(康复)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以省厅1号公告及现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数据库为基础按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治疗工伤的“部分支付项目费用应全额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包含各种涉及生育、终止妊娠和其他计划生育手术的诊查、治疗项目。对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的费用结算,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定额包干结算、病种结算和项目结算等办法,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合理利用卫生资源,确保职工合法权益。
四、各地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尽快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下载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调整内容,保障参保人员的诊疗和康复需求,各地在文件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异体皮制备等医疗服务项目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支付标准调整情况(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9月17日
2012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