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24 10:44:00 浏览:
发文机关: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8年01月17
生效日期:2008年01月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晋劳社厅发[2008]7号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筹规划,对本地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合理布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选择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时,要根据工伤救治就地就近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参保单位的分布情况和工伤救治的特殊性,以有利于工伤职工及时救治为出发点,对本统筹地区的协议医疗机构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建立起覆盖所有用人单位的协议医疗机构网络。与此同时,要建立健全工伤职工转诊治疗的协议管理机制,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和良好的医疗救治。
二、完善制度,进一步做好协议医疗管理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规定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对申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经办机构与之在平等志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经办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服务协议,强化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双方的主体职责,规范工伤职工医疗救治的各个环节;要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费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康复)费用登记台帐,做好费用统计和分析工作;依据协议加强对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费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工伤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
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工作,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的生命和身体健康,关系到工伤保险基金的合理支出。各级劳动保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并积极发挥各部门的协调、监督作用,共同做好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保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附件:《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略)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阜新矿区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调整有关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认工伤康复机构和开展工伤康复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