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6 17:34:00   浏览:

发文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2年06月28
生效日期:2012年06月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绥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以下称《条例》),解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障问题,推进上述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意义
  《条例》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人员实行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对于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权益的高度重视,是工伤保险对各类职业人群实现全覆盖、工伤保险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的重大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快推进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
  二、明确参保范围,加快推进事业单位等组织参保工作
  按照《条例》的规定,我省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事业单位等组织)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编制外招用的临时工和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各地要按此要求,对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范围进行确定,对符合参保条件的,要尽快纳入所在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管理。
  三、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中未列入的用人单位,原则上确定为一类行业类别。各统筹地区可根据本地区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参保单位的缴费费率。事业单位等组织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四、依法规范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统一按《条例》的规定执行。
  五、认真做好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障工作
  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后新发生的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所在单位依照《条例》的规定支付各项待遇。
  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所在单位依照《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前已享受抚恤待遇的工伤人员,参保后原待遇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例》规定新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按原渠道解决。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六、切实加强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领导工作
  各地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管理服务队伍建设,以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需要。今年重点要将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等行业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明年要将其他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是关系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大事,各地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使政策深入人心。为切实做好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各地要抓紧制定本地区推进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方案,各地方案确定后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本通知自发布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