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认工伤康复机构和开展工伤康复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24 10:46:00   浏览:

发文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8年01月15
生效日期:2008年01月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津劳社局函[2008]2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依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93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康复机构评定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2007]123号)规定,经评定,确定天津市天津医院、环湖医院、职工医院、同安医院为我市工伤康复机构(试点)。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工伤人员需要进行早期医疗康复治疗的,在经办机构确认后,可在天津市天津医院、环湖医院、职工医院、同安医院进行康复性治疗;评定伤残等级后,达到1-6级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人员,可到天津市职工医院、同安医院进行康复性治疗。
  二OO八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