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2012)
发布时间:2014-09-28 10:20:00 浏览:
发文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2年06月20
生效日期:2012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晋人社厅发[2012]86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1、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5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5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5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5元。(其中: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2、一级至六级伤残人员,在上述基础上,再按下列标准增加伤残津贴:
按上述规定调整伤残津贴前,月伤残津贴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伤残津贴水平22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5元;月伤残津贴高于2200元低于4000元之间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5元;月伤残津贴高于40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
3、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其月伤残津贴仍达不到1650元的,调整到1650元。
(二)生活护理费。属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生活护理费按上述标准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20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2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96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96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72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72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82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820元;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66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660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凡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仍由企业支付待遇的,由企业按原渠道解决。调整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所需资金由企业按原渠道解决。
四、待遇审批
按本通知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企业填写省统一印制的审批表,经山西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
五、其他
(一)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养[2002]310号)规定领取工伤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按本通知执行。
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这次待遇调整的范围。
(三)省直管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这次调整企业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抓紧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待遇发放到工伤人员手中。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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