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8 10:22:00 浏览:
发文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年06月16
生效日期:2012年07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穗人社发[2012]57号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减轻企业的负担,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69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阶段性调整本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从按照市政府《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08〕6号)规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分别调整为0.25%、0.5%、0.75%。
二、阶段性调整本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有效期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三、2013年1月至2013年6月缴费比例恢复到2012年6月各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今后仍按现行的规定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六日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六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2012)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卫生局、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