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8 10:54:00 浏览:
发文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年06月06
生效日期:2012年06月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京人社工发[2012]131号
根据《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京人社工发〔2011〕381号)的规定,现将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工伤职工回外埠长期居住的,应选择当地一家乡级以上基本医疗定点机构作为本人工伤医疗机构,并填写《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报备案表》(见附表),经当地医保部门确定并签署意见后,报本人所在单位。
二、用人单位根据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请,签署意见后在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三、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持经过备案的《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报备案表》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医疗费用审核。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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