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26 15:17:00 浏览:
发文机关:邯郸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31
生效日期:2014年10月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邯政办小头[2014]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31日 邯郸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减轻城镇居民大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改医改〔2013〕64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提高城镇居民健康保障水平,在现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协同互补作用,努力减轻城镇居民大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切实解决城镇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商保承办。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建立市、县两级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强化县级管理责任,发挥县级经办机构管理作用。 (三)适度保障,持续发展。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解决群众自负过重的大额医疗费用,避免过度医疗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公开招标,公平竞争。实施公开招标,引导公平竞争,公正选定资质好、讲信誉、实力强、服务水平高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提供优质服务。 三、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邯郸市辖区内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参保人。 (二)保障范围。对城镇居民医保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起付线标准设定以全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判定依据。 (三)保障水平。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并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四、筹资机制及统筹层次 (一)筹资标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精细测算,科学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 (二)资金来源。大病保险资金优先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按一定比例或额度划出,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在基本医保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逐步完善大病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 (三)统筹层次。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市级统筹保障机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赔付比例、统一业务流程。 五、承办方式 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经办与管理,对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提供业务咨询和大病保险结算服务。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多项制度衔接,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市财政、审计等部门配合工作,建立大病保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 (二)强化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考核制度,按照合同和考核目标对商业保险机构进行年终考核,并通过日常抽查、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商业保险机构履约合同;财政、审计部门按照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保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商业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专业优长,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 (三)注重宣传引导。加强对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提高政策知晓率,使群众真正享受到政策带来的实惠。密切跟踪分析舆情,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责任意识,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大病保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邯郸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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