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实施残疾人生活津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24 15:56:00   浏览:

发文机关:佛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年09月05
生效日期:2012年09月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佛府办[2012]67号
 佛山市实施残疾人生活津贴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减轻残疾人家庭生活负担,实现和谐社会建设目标,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关于“逐步建立残疾人津贴制度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1〕14号)“探索建立残疾津贴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残疾人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之外的基于残疾特性的生活津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残疾津贴的对象为具有佛山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残疾津贴是指包括基于残疾特性、针对所有残疾人的生活补贴和针对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的长期护理补贴。已提前享受了《印发佛山市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养工程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82号)文件中规定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员,不执行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残疾津贴标准分以下四级:
  (一)一级残疾,每人每月津贴不低于150元;
  (二)二级残疾,每人每月津贴不低于100元;
  (三)三级残疾,每人每月津贴不低于80元;
  (四)四级残疾,每人每月津贴不低于50元。
  第四条 各级残联承担残疾人津贴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市级残联主要负责推动残疾人津贴制度的实施以及对全市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区级残联主要负责残疾人津贴制度实施的统筹、组织以及津贴人员津贴标准的审批、资金安排和管理、统计汇总等相关工作。
  镇(街道)残联主要负责残疾人的资料复核、审批和申报、津贴的发放及统计上报。
  村(居)委主要负责申请人资料的初审、上报及公示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 残疾人申请生活津贴,应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提出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供下列相关证件资料:
  (一)本人及监护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如实填写的《佛山市残疾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四)监护人与残疾人的关系证明。
  第六条 审核分为以下两个步骤:
  (一)初审。由村(居)委会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对资料的真实性、残疾级别、津贴标准等提出意见,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村(居)委会应自接到《申请审批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镇(街道)残联复审。
  (二)复审。由镇(街道)残联自接到《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情况和提交的材料等进行复审,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由村(居)委会公示。村(居)委收到复审意见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公示。
  第七条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生活津贴残疾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残疾类别、残疾等级、津贴标准。
  公示地点原则上是申请生活津贴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人户分离的,除了户籍所在村(居)委公示外,还要在现居住的村(居)委公示。由残疾人户籍所在街道、乡镇残联通过区残联转交其居住地的村(居)委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在《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公示情况、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镇(街道)残联,镇(街道)残联审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区残联审批。
  第八条 区残联应自接到镇(街道)残联上报的《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知镇(街道)残联。镇(街道)残联收到审批结果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不予批准的人员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残疾人生活津贴金自批准之日的次月开始计发,由镇(街道)残联统一按月发放。发放津贴的方式原则上通过银行发放。
  残疾人生活津贴金不纳入低保收入计算范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生活津贴金:
  (一)户籍迁出本市的;
  (二)死亡的;
  (三)依据法律应当停发生活津贴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残疾人户籍在本区区域内迁移的持《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到镇(街道)残联办理生活津贴转移手续。残疾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的,持《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到镇(街道)残联申请并通过区级残联办理生活津贴转移手续。
  转出地从办理转移手续的次月起停发生活津贴金,转入地从转出地停发之月起发放。
  第十二条 残疾人生活津贴资金由各区政府统筹安排,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从当地财政预算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
  (二)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
  (三)从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
  (四)在慈善基金安排一定的资金;
  (五)发动社会热心人士、企事业单位捐助。
  第十三条 各级残联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残联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和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将有关数据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管理。对出现停止发放生活津贴情形的,要及时停发;对残疾人户籍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 加强对残疾人生活津贴资金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人员营私舞弊、滥发津贴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并追回所发津贴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7月1日至本办法颁发之日前的残疾人津贴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