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24 15:57:00 浏览:
发文机关: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07月21
生效日期:2008年07月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闽政办[2008]140号
一、乡村医生队伍和村卫生所建设原则
(一)因地制宜,填补空白
全省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至少有一所卫生所,每个村卫生所至少有一名乡村医生;人口稀少的行政村,可因地制宜,采取由临近村卫生所乡村医生联办、乡镇卫生院巡诊等形式,解决乡村医生空白村农村居民就医和公共卫生信息传递等问题。
(二)集体举办,政府扶持
应坚持集体举办、政府扶持、社会资助等多方筹资方式,加强村卫生所的设施设备建设,村民委员会应无偿提供房屋。在2005年省级对空白村卫生所建设的基础上,各设区市、县(市、区)也要结合各地实际和财力情况统筹安排经费,加强村卫生所建设,特别是新出现的边远山区空白村卫生所建设。
(三)明确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职责
村卫生所是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任务,为当地农村居民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乡村医生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农办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农村“五大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6〕6号)要求履行职责。
(四)坚持村卫生所非营利性质,保障乡村医生合法权益
按照卫生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精神,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优惠政策,减免村卫生所有关税费。有关执法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既要加强对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的管理,也要根据乡村医生的特点,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巩固和健全乡村医生队伍,防止出现重复培训、检查。禁止假借培训、体检、抽检验证、订阅报刊杂志等形式,巧立名目向乡村医生乱收费和行政执法中的乱罚款行为,切实减轻乡村医生负担。
二、乡村医生津贴对象与范围
(一)津贴对象: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国家规定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
(二)津贴范围: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可配置1~3名乡村医生。以县为单位平均每个行政村按2名乡村医生核定津贴补助。各地应遵循重点扶持、兼顾一般的原则,向人口稀少的边远山区、海岛村卫生所倾斜,提高津贴补助水平。
三、乡村医生津贴标准与经费筹集
(一)津贴标准:从2008年1月开始,乡村医生政府津贴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提高到100元。对于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卫生所执业的乡村医生的津贴补助水平可适当提高。
没有享受津贴待遇的乡村医生,也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二)经费筹集:省级财政采取分类补助的形式,享受省财政一般转移支付县(市)、人均财力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水平的县和成建制改区之前享受转移支付的市辖区,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补助;人均财力1.5万元到2万元的县(市),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800元的标准补助;市辖区和人均财力2万元以上的县(市),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400元的标准补助。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形式补助给有关县(市、区),其余部分由市、县级财政承担,具体经费分担比例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厦门市补助标准由厦门市政府确定,经费自行负担。
四、享受政府津贴乡村医生的确认与考核
各设区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采取公开择优的办法,选择基础条件好,技术水平高,医德医风佳,农民群众就医方便,能够胜任当地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乡村医生作为津贴对象,予以张榜公示,并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要签订《乡村医生农村卫生工作责任书》,加强乡村医生工作的考核,实行乡村医生津贴对象的动态管理;对离开乡村医生队伍,或不承担农村公共卫生任务的,应当依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予以处理并及时取消其享受政府津贴的待遇。
五、津贴发放办法
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实行季度发放、年终考核制度。县(市、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乡村医生津贴的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负责考核、统筹分配。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履行职责情况,村民的评价和建议,以及培训考核情况等。为保证乡村医生津贴足额发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资金专户,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5日前将本季度津贴划入乡村医生的个人银行账户。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委托乡镇卫生院以现金发放乡村医生津贴补助。
六、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给乡村医生发放承担公共卫生服务津贴,是巩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措施。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此项目列入日常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从组织上、资金上、措施上予以保证,并根据当地的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有条件的市、县可以提高乡村医生的津贴标准。要不断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确保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统筹协调,实行责任制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好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经费,将乡村医生津贴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二)加强管理,规范运作
要做到专人负责管理,津贴补助合理,发放公正公开,资料档案齐全,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要建立乡村医生补助经费专账核算制度,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乡村医生补助经费;严禁贪污、拖欠、克扣乡村医生补助经费,杜绝徇私舞弊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跟踪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预算安排不到位或拨付不及时的,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要及时督查落实。经办乡村医生补助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要清正廉洁,无正当理由不得对符合享受津贴待遇的对象拒不确认,或者无故拖延确认时间;也不得擅自批准扩大享受津贴待遇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