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我区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03 09:38:00 浏览:
发文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年09月10
生效日期:2010年09月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桂人社发[2010]168号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工伤保险制度,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解决“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通知如下:
一、老工伤人员的范围
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375号)实施前 (即2003年12月31日前,下同)发生工伤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本通知所称“老工伤人员:
1.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在职职工;
2.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3.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不属于本通知所称“老工伤人员。
二、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和标准
(一)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老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维修更换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用人单位原发放标准发放。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护理费低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发放相应护理等级最低水平的,按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发放相应护理等级最低水平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发放相应供养人员最低水平的,按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发放相应供养人员最低水平发放。
2.“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其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和辅助器具维修更换费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前由用人单位自行发放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一律不纳入统筹管理范围。
(三)“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其纳入统筹管理前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或拖欠的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含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或补助金)。
(四)“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随统筹地区工伤人员的待遇统一调整。
三、纳入统筹管理的资金渠道
(一)《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老工伤人员由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二)《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参保前发生的工伤人员(含“老工伤人员),可按一次性缴费的方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1.生产经营正常的用人单位,其缴费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维修更换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实际支出的1.3倍计算,一次性将10年的费用缴纳给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本通知的规定发放工伤人员工伤待遇。
2.国有困难用人单位难以一次性缴费的,其缴费标准仍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维修更换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实际支出的1.3倍计算,由用人单位提供不低于应缴纳费用总额的抵押担保并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分期缴费协议后(最长不超过3年),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本通知的规定发放工伤人员工伤待遇。
3.用人单位参保实际缴费年限可以抵减上述规定一次性应缴纳费用的年限,执行日期截止为2011年12月31日。
(三)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缴清应缴的工伤保险费后,按本条第(一)或(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入统筹管理的程序和办法
各统筹地区要按照“积极稳妥、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审核纳入的原则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
(一)用人单位申报,由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老工伤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将“老工伤人员的工伤认定结论、事故登记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待遇发放凭证等原始材料公示后上报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用人单位委托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
(二)审核确认。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报的材料确认“老工伤人员身份,将其按规定享受的工伤待遇核准后抄送用人单位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经办机构将审核确认情况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纳入统筹。经审核确认的“老工伤人员,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建档、录入系统管理手续,在录入系统管理并足额缴费(或签订协议)后的次月起发放工伤待遇。
五、其它事项
(一)解决好“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直接关系到工伤人员的切身利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认识解决“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逐步纳入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步骤和工作进度,实现在2010年底之前基本解决我区“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的工作目标。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老工伤人员以及相关费用的管理和监督。用人单位缴纳的费用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并入工伤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服务,严格执行政策标准,确保“老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解决“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和参保扩面工作结合起来,督促新参保企业在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时,将其参保前发生的工伤人员(含“老工伤人员)一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四)用人单位应当对所上报“老工伤人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骗取“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的,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中弄虚作假、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处理。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在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0一0年九月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0一0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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