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24 10:51:00 浏览:
发文机关: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
生效日期:2007年12月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云劳社办[2007]232号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6号)转发你们,并就中央、省属企业农民工参保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中央、省属企业要结合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按照属地原则,优先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对流动性大、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中央、省属企业,按照《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2006]第3号)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可选择一次性支付办法。
三、中央、省属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按当时政策已认定(鉴定)为工伤,现仍由企业支付相关待遇的1-4级伤残职工、职业病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老工伤人员,要按照“尊重历史、分步实施、责权统一的原则参加工伤保险。即:老工伤人员的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以企业提供的原始资料为依据,特殊情况由统筹地另行规定。已缴纳清算费用的企业老工伤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费用;未缴纳清算费用或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企业老工伤人员的相关待遇仍由企业支付。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逐步纳入;仍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企业的老工伤人员,在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时一并纳入。
四、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提高对在滇中央、省属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认识,积极完善措施,做好在滇中央企业及省属企业职工的参保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各在滇中央企业及省属企业要加强与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的联系,积极配合做好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参保工作。
六、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请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反映,确保该项工作稳妥推进。
附:《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6号)(略)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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