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伤保险补充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24 10:52:00   浏览:

发文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9
生效日期:2007年12月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晋市政办[2007]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实施工伤保险以来,我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稳定健康的发展,为保障广大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促进我市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立多层次、多形式、多保障的工伤保险体系,增加补充性商业保险,提高职工工伤补偿水平显得尤为迫切。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府要求全面推进我市工伤保险补充保险工作,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积极和商业保险公司联袂,在参加法定工伤保险的基础上,积极建立商业性补充保险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及工伤补充保险工作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市委、市政府根据预防安全事故,合理减轻政府和企业负担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工伤是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劳动风险,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作用,支付保险企业积极探索意外伤害保险对工伤保险补充保险的新途径。因此,各级各部门要站在我市创建省文明和谐城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工伤保险补充保险的重要性,切实把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管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补充保险工作的督导,各用人单位要由法人代表挂帅,责成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落实,相关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狠抓落实,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抓好此项工作,协调推进工伤保险补充保险工作的开展。
  三、参保范围及征收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全市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在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农民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的基础上,鼓励用人单位为其全部职工(包括农民工)办理工伤补充保险。工伤补充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具体缴费标准分为四类三级,按行业类别,可由用人单位自行选择投保级别。即:一类为30元、60元、90元三级;二类为40元、80元、120元三级;三类为50元、100元、150元三级;四类为120元、240元、360元三级。(缴费标准见附件)
  四、工伤补充保险赔付标准和范围。参保人员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工伤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确因意外事故的直接原因在九十日(含第九十日)内身故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在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赔付之外,由补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按照投保的保险金额分别给付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金3万、6万、9万元;参保人员在保险期内发生工伤残疾的,在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赔付之外,也由经办补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按照残疾等级对应给付一次性残疾保险金。
  五、措施到位,狠抓落实。各职能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相互协调,督促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补充保险,凡未按规定办理工伤补充保险的,各职能部门要督促其尽快办理。各用人单位负责人要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从职工的切身利益出发,积极主动办理工伤补充保险。
  六、加强合作,及时赔付。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与商业保险公司要加强合作、组织力量,广泛开展宣传工作,让企业经营者和广大职工充分认识到参加工伤补充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公司要切实为参保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对确系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工伤,在提供全所需手续后,十日内支付保险金。
  附件1:工伤补充保险缴费标准(略)
  附件2:工伤残疾等级赔付表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