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一部门(单位)关于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3-04-10 11:08:01   浏览:

发文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一部门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06
生效日期:2019年12月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闽人社文〔2019〕234号
<p>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p><p>  《关于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p><p style="text-align: right;">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中共福建省委政法委</p><p style="text-align: right;">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p><p style="text-align: right;">  福建省教育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p><p style="text-align: right;">  福建省司法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福建省财政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p><p style="text-align: right;">  福建省总工会</p><p style="text-align: right;">  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p><p style="text-align: right;">  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9年12月6日</p><p></p><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br/></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关于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意见</strong></p><p>  为积极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以及《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现就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p><p><strong>  一、充分认识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工作的重要性</strong></p><p>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重大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人事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劳动者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随之增多。充分发挥协商、调解的基础性作用,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做好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工作,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社会治理,保障改善民生,形成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机制的重要保证;是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把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抓实抓好,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贡献力量。</p><p><strong>  二、加强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源头预防</strong></p><p>  (一)加强用人单位内部人文关怀。用人单位要切实转变经营管理观念,把关怀职工、调动其主观能动性作为生产经营和用工管理的重要内容,特别要做好职工心理疏导工作;要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按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规范》要求,积极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形成用人单位关爱职工、与职工共同发展的利益共同体;要加强管理人员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促进人性化管理。要充分发挥企联和工商联等企业代表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积极作用,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管理,提高内部管理水平。</p><p>  (二)全面落实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履行预防劳动人事争议的主体责任,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全面遵守劳动人事、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严格执行工时管理、休息休假、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等制度。要切实维护职工经济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要依法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规范用工管理。</p><p>  (三)建立对话沟通制度。企业要建立多种方式的对话沟通机制,通过和职工开展经常性、制度化的对话沟通,化对抗为对话,化被动处理为主动预防。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特别是在分流安置职工等涉及劳动关系重大调整时,通过民主程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管理特点的单位内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切实发挥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律师在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方面的作用。</p><p>  (四)推动建立协商解决机制。加强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开展法制教育,不断增强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法治意识,形成企业依法管理、职工依法维权的良好氛围。鼓励和引导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协商规则,建立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健全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p><p>  (五)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最大程度地吸纳职工参加工会。切实发挥工会组织的职工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作用,依法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指导帮助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参与民主管理;依法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参与突发劳动人事争议的处理,协助妥善处理职工群体性事件,及时了解和反映职工诉求,做好职工情绪疏导工作,引导职工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p><p>  (六)加强欠薪风险预警。各地要完善并落实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制度,加强就业登记、社保、劳动监察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基层作用,及时掌握辖区企业支付工资、劳动用工等信息。充分利用现有电子政务网络,整合政务服务资源与数据,推进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和智慧就业大数据平台建设,实现事前预警和实时报警,及时发现并化解欠薪风险隐患。</p><p>  (七)完善并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各地要狠抓各项治欠保支长效制度措施,加强定期调度和督促检查,提升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活动的质和量,推动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措施尽快落实到每一个在建工程项目,规范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p><p><strong>  三、完善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体系</strong></p><p>  (一)健全多层次调解组织网络。各地要大力推动街道(乡镇)设立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将调解职能向企业比较集中的村和社区延伸。积极推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重点推进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和已建工会的企业设立调解组织。指导推动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重点在争议多发的制造、餐饮、建设施工、商贸服务以及民营高科技等行业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建立调解组织。加强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调解组织建设,重点推动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建立由人事部门代表、职工代表、工会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的调解组织。</p><p>  (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作用。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依法将劳动争议纳入调解范围,充分发挥遍布城乡、网络健全、贴近群众等优势,积极开展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劳动保障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员调解劳动争议的业务培训,提高其调解劳动争议的能力和水平。</p><p>  (三)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街道(乡镇)要配备一定工作能力的调解人员,保障必要的工作场所。企业、行业、区域调解组织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调解员,鼓励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工会干部参与调解工作。要拓宽调解员来源,积极吸纳律师、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通过劳动人事法律知识培训、调解方法和技巧培训、典型案例评析研讨等形式,不断提高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法律素养。加强对调解员的考核和管理,不断健全激励保障措施。</p><p>  (四)鼓励多元力量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化解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发挥各自的组织优势,培育发展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参与多元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工作。鼓励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p><p>  (五)建立健全调解工作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鼓励调解组织、调解员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按照《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调解组织及其人员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和补贴。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调解组织、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p><p><strong>  四、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裁审衔接机制</strong></p><p>  (一)发挥仲裁优势。仲裁机构要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坚持调解为先的办案方针,实行立案前、立案后、庭审中、庭审后、送达前“五步调解工作法”,提高仲裁调解结案率。落实一裁终局规定,提高终局裁决适用比例。建立健全集体争议快速仲裁特别程序,通过先行调解、优先受理、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缩短或取消答辩期、就近就地开庭等方式,实现快调、快审、快结。推广巡回仲裁庭、派驻仲裁庭和流动仲裁庭建设,为当事人提供便捷服务。</p><p>  (二)加强调裁衔接。建立健全调解组织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工作联系制度、重大集体争议报告制度,落实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制度。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组织要引导当事人进行仲裁审查确认;调解不成的争议案件,要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仲裁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建立仲裁员定点联系调解组织制度,落实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等制度,积极开展调解员业务培训。</p><p>  (三)加强调审衔接。调解组织要主动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协助人民法院调处劳动人事争议。健全劳动人事争议特邀调解制度,吸纳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或调解员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开展调解工作。鼓励和支持调解组织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等部门设立调解工作室。依法落实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p><p>  (四)加强裁审衔接。建立仲裁与诉讼有效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实现裁审衔接机制长效化、受理范围一致化、审理标准统一化。各级仲裁机构要加强与同级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建立定期联席会议、案件信息交流、联合业务培训等制度。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建立集普法教育、诉前调处、劳动仲裁、司法裁决、维权服务、帮教关爱等功能为一体的劳动者法律维权基地,实现“一站式”维权。</p><p><strong>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strong></p><p>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解决资源配置、平台建设、监督考核等重难点问题;纳入提升社会依法治理能力、推进平安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切实履行好指导、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等职责,发挥好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规范发展的职能,定期研判劳动人事争议矛盾纠纷化解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p><p>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加强对调解工作的领导,帮助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推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的组织、制度和队伍建设,推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争议调解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保障,及时拨付资金。司法行政部门要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争议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健全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机制,规范律师在争议调解代理中的执业行为。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督促本系统、本行业和所属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工作机制,柔性化解改革和管理中出现的争议,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促进事业单位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国资委要积极引导和督促出资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工作机制。工会、企联、工商联和要发挥职责作用,引导支持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指导企业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争议解决机制,教育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p><p>  (三)完善应急调解机制。各地要针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定期进行劳动人事关系矛盾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和问题及产生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及时化解纠纷苗头。建立健全劳动关系领域风险防控机制和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调解机制,发生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部门和单位及时介入,第一时间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p><p>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站,大力宣传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重大意义、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劳动人事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中取得的实际成效和工作经验、宣传用人单位关爱劳动者和劳动者奉献用人单位的先进典型,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和强大舆论声势,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工作的良好氛围。</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