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2009)
发布时间:2014-12-12 10:48:00 浏览:
发文机关: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9年01月09
生效日期:2009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85号)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应对当前经济形势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措施》(云劳社发〔2008〕25号)已调高养老金的实际,工伤待遇也应作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工伤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调整范围
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原称伤残抚恤金)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不含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三、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14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最低工资标准。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原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企业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二)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0元,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三至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四)各统筹地区结合基金结余情况,在原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平均待遇标准基础上,可以按不高于15%的比例适当调整。
四、资金来源
(一)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的职工和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企业“老工伤人员的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至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企业工伤职工(含老工伤人员)的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04号)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老工伤人员移交后次月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次调整的待遇标准。
五、各州、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及时兑现相关待遇。统筹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按时将《二OO九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调整待遇统计表》和《二OO九年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调整待遇调查表》报省厅工伤保险处。
二00九年一月九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工伤人员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再次调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