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行授权或委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12 10:47:00 浏览:
发文机关: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5年09月30
生效日期:2005年09月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黔劳社厅函[2005]239号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我省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相继启动,这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的需要,及时有效地开展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监察工作,根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关于“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委托或者授权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的规定,决定将原由省厅管辖的中央在省、省直属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授权或委托各州、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厅授权或委托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的事项为:中央在省、省直属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专查工作。
二、对中央在省、省直属、非公有制及其下属具有完全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授权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10日内报省厅备案。
三、对中央在省、省直属、非公有制及其下属不具有完全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委托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对在监察过程中发现的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须向省厅提出建议,上报有关资料,由省厅及时作出决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须将制作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文稿报省厅审核签发。
四、要加强对工作的指导、沟通和协调。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监察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厅反馈;对突出问题,省厅将与各地联合监察执法,共同处理。同时,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机制,并确保信息畅通。
五、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在完成好过去承担的劳动保障监察任务的同时,把省厅授权和委托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监察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安排好工作计划,配备必要的监察力量,加大监察力度,把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扩面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年内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监察过程中的具体事宜,请与省劳动监察总队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