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24 15:35:00 浏览:
发文机关:泰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9
生效日期:2014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泰政办发[2014]22号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综合考虑经济增长和物价增长等因素,市政府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泰安高新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20元;泰山区、岱岳区、泰山景区、新泰市、肥城市提高到每人每月470元;宁阳县、东平县提高到每人每月440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补助水平要达到月标准的65%以上。 二、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新泰市、肥城市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3000元;宁阳县、东平县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28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补助水平要达到月标准的65%以上。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把保障城乡困难居民基本生活作为工作重点,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各县(市、区)要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措施,认真做好资金测算,确保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真正把这项惠及民生的工作落到实处。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9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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