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3年调整北京市企业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01 09:00:00 浏览:
发文机关: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2
生效日期:2003年07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京劳社工发[2003]216号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决定2003年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对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伤残抚恤金的调整
2003年12月31日之前被鉴定为伤残等级1至4级的工伤职工,核定的伤残抚恤金低于700元的调整到700元。
2002年12月31日之前,已领取伤残抚恤金的1至4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抚恤金30元;增加30元之前伤残抚恤金低于700元的调至700元后再增加30元。
二、护理费的调整
2003年12月31日之前工伤职工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未达到655元、524元、393元标准的,分别调至655元、524元、393元,已达到此标准的不再调整。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2003年12月31日之前已认定为因工死亡的职工,其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配偶、其他供养亲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低于524元、393元、655元的,分别调整到524元、393元、655元。
2002年12月31日之前,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20元;增加20元之前配偶、其他供养亲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524元、393元、655元的,分别调整到524元、393元、655元的标准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四、比照工伤待遇的调整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由企业支付,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调整时间
伤残抚恤金、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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