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风险企业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12 10:50:00   浏览:

发文机关: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
发布日期:2005年09月29
生效日期:2005年09月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甘劳社发[2005]3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劳动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单位:
  积极推进高风险企业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今年全省工伤保险工作的重点之一。今年以来各统筹地区按照劳动保障部和省上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积极推进高风险企业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截至月底全省有33户煤矿、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占应参保企业的9.5%;参保职工人数达到.3万人,占应参保人数的33.1%其中,大中型煤矿企业参保户,参保职工3.1万人,参保率分别为3.5%和55.%;高风险企业家民工参加工伤保险1.万人,占应参保人数的.5%。从总体上讲,高风险企业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还很低离完成今年的作务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在当前企业安全事故频发、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的形势下大力推进高风险企业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因此从今年第四季度起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做好高风险企业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继续加快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民爆器材行政主管、煤矿安全监督监察部门机构要加强协调紧密配合抓住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利时机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5〕号要求加快推进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各类企业不得以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为由拒绝参加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只能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过程中颁证机关要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只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甘政发〔5〕号要求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国有大中型煤矿企业年内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二、认真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各统筹地区要接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尽快将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包括签定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要重点推进农民工较多、工伤或职业病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矿山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并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针对这些企业农民工比例高、季节性强、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职工人数及工资总额难以准确统计的特点在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的前提下可探索灵活方便的参保方式。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对农民工可以试行按定额缴费的办法。但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两点:一是要认真审核企业生产资格把符合国家规定合法经营的企业尽快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二是在采取一些灵活的缴费办法的同时要坚持员工实名制必须将职工名单造册备案全员参保以利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等工作的开展。
  三、各部门要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深入企业做好宣传、发动和督查工作并为企业参保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参保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取得各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从安全生产的角度对所属企业提出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要求。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机关要按照劳社部发〔5〕号文件要求和省劳动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国防科工办、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省级联席会议精神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督促其参加工伤保险。
  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省劳动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国防科工办。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