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恢复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08 10:28:00 浏览:
发文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
生效日期:2011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湘人社政字[2010]2号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 117号), 要求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文件执行期为2009、2010年。 根据中央精神, 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在6%以上的统筹地区, 费率下调了1%; 安全生产形势较好和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 属于二、 三类行业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浮了一档; 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下调了0.1%。 两年来, 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工伤、 生育保险减少征收保险费7亿多元,惠及参保单位9万多家, 有效减轻了参保单位的负担, 但低费率征收导致基金运行的压力与风险日趋增大。
现文件执行期已到, 经济形势整体趋于稳定, 为确保我省医疗、 工伤、 生育保险基金平稳运行, 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待遇, 经研究, 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 各统筹地区医疗、 工伤、 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恢复到调整前的水平。 请各地按通知要求, 认真做好2011年度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工伤、 生育保险费征缴工作。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财政厅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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