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住房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27 15:24:00   浏览:

发文机关: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70年01月01
生效日期:2006年07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东府[2006]59号
为更好地发挥住房津贴在解决干部职工住房困难中的作用,我们计划从2006年7月1日起,提高符合领取住房津贴条件的干部职工的住房津贴标准,每月住房津贴标准调整为:普通干部380元,科级干部430元,处级干部490元,厅级干部630元。
  一、提高住房津贴标准的必要性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我市现代化城市建设的层次和水平不断提高,吸引了大量外来人口到我市创业和就业。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后,对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力地促进了我市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也拉动了房地产价格逐年上升。从1999年起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实施房改,近几年进入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新同志,没有享受到实物分房的房改政策,现在按月领取住房津贴,他们普遍认为住房津贴标准太低,购买商品住房经济压力较大。
  根据市政府颁布的《东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暂行办法》(东府〔1999〕3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人员每月住房津贴标准是:普通干部330元,科级干部380元,处级干部440元,厅级干部580元,发放住房津贴时间为15年。津贴标准可根据物价变动和经济发展情况作相应调整。目前,我市经济处于高速发展阶段,楼价也不断攀升。目前珠三角周边城市的住房津贴标准比我市要高,其中,中山、佛山市普通住房津贴标准分别为350元/月和400元/月(详见附表一);深圳市每月住房津贴按个人应发工资总额的30%发放,发放时间为30年。上述情况表明,我市住房津贴在珠三角周边城市的标准偏低,有必要提高住房津贴标准,切实解决近几年新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的购房困难,使他们能安居乐业,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二、提高住房津贴标准及其支出金额
  根据《东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暂行办法》(东府〔1999〕30号)规定,住房津贴标准应根据物价变动和经济发展情况作相应调整,考虑珠三角周力城市住房津贴发放情况并结合我市的实际,计划对符合领取住房津贴条件的人员提高每月住房津贴标准,具体是:普通干部380元,科级干部430元,处级干部490元,厅级干部630元,发放住房津贴时间为15年。至2005年12月底,市财政发放住房津贴人数为3690人,其中:普通干部2925人,科级干部590人,处级干部175人。按提高后的标准,市财政每年住房津贴支出1741.14万元(平均每人每月发放住房津贴393元),比原标准每年增加住房津贴支出221.4万元(平均每人每月增加50元,详见附件二)。增加的住房津贴支出列入市财政当年预算安排解决。
  三、执行时间
  计划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提高住房津贴标准,若今后商品房价格出现较大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再作调整,努力使住房津贴和商品房价格变动情况相适应。各镇(区)机关及事业单位的住房津贴可参照市的调整标准执行,住房津贴资金按原供给渠道解决。
  四、做好提高住房津贴标准执行的衔接工作
  为使住房津贴新旧标准的执行时间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妥善处理为各类人员的经济利益,防止产生新的矛盾,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2006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或转业的干部职工,2006年6月底前的住房津贴按原来的住房津贴标准执行。2006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或转业的干部职工,按调整提高的住房津贴标准执行。2006年6月前按原住房津贴标准领取住房津贴的(包括一次性领取了15年住房津贴的),不按调整后的标准补发住房津贴。
  (二)外地调入人员,2006年6月前由外市(或由本市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调入的,在原单位没有购买公房且没有领取住房津贴的,其调入后至2006年6月的住房津贴按原来的住房津贴标准执行;之后的住房津贴按新标准执行。
  (三)已购买公房者,不能将已买的公房退还原产权单位然后申请津贴(婚前各购一套公房,婚后必须退其中一套公房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