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等教育厅关于发放教师岗位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27 15:36:00   浏览:

发文机关:广东省高等教育厅
发布日期:1996年03月28
生效日期:1996年03月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粤高教人[1996]第29号
为了做好及时发放教师岗位津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六年一月起,教师岗位津贴(包括其他人员的岗位津贴)随工资按月发放。
  二、一九九六年各高等学校(院)的教师岗位津贴总额与一九九五相同,我厅按月核拨到各高等学校(院),其中部委属院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教师岗位津贴总额分两次核拨,一月份核拨上半年,六月份核拨下半年。
  三、教师岗位津贴(包括其他人员的岗位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由学校气氛本校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其中专任教师岗位津贴的发放标准不能低于省规定的基本标准(即教授150元/月,副教授120元/月,讲师100元/月,助教80元/月)。
  四、教师岗位津贴的发放应与教职工的考核情况相结合,表现突出和贡献大的可以多发,表现差和贡献小的可以少发,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按劳分配原则。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