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等教育厅关于发放教师岗位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27 15:36:00 浏览:
发文机关:广东省高等教育厅
发布日期:1996年03月28
生效日期:1996年03月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粤高教人[1996]第29号
一、从一九九六年一月起,教师岗位津贴(包括其他人员的岗位津贴)随工资按月发放。
二、一九九六年各高等学校(院)的教师岗位津贴总额与一九九五相同,我厅按月核拨到各高等学校(院),其中部委属院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教师岗位津贴总额分两次核拨,一月份核拨上半年,六月份核拨下半年。
三、教师岗位津贴(包括其他人员的岗位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由学校气氛本校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其中专任教师岗位津贴的发放标准不能低于省规定的基本标准(即教授150元/月,副教授120元/月,讲师100元/月,助教80元/月)。
四、教师岗位津贴的发放应与教职工的考核情况相结合,表现突出和贡献大的可以多发,表现差和贡献小的可以少发,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按劳分配原则。
特此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改办、省教育厅《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高等教育厅关于发放普通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岗位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