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等教育厅关于发放普通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岗位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27 15:39:00   浏览:

发文机关:广东省高等教育厅
发布日期:1996年04月29
生效日期:1996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粤高教人[1996]第46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了贯彻1995年全省高等学校党建会议精神,参照国家教委关于建立委属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岗位津贴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发放普通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岗位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普通高校在制定教师岗位津贴及其他人员岗位津贴的具体标准时,学校领导干部岗位津贴统一按以下标准:
  1、本科学校:党委书记、校长300元/月、党委副书记、副校长、专职纪委书记200元/月; 
  2、专科学校:党委书记、校长250元/月、党委副书记、副校长、专职纪委书记150元/月。 
  二、普通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岗位津贴的发放范围:  限于现职的中央部委属、省属、市属普通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已享受高校领导岗位津贴的部分中央部委属高校领导干部只保留原教师岗位津贴标准),离任的校领导(从离任的下一月起)和非领导职务干部不列入本通知的范围。 
  三、以上经费由我厅在下达教师岗位津贴总额时一并核拨到有关高校(广州市属高校由广州市解决)。
  四、本通知从一九九六年一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