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5-03-23 09:30: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30
生效日期:2007年04月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沪劳保综发[2007]24号
各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理顺企业工资分配关系,规范企业工资分配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工资分配宏观指导要求
  企业要结合自身的实际,在内部工资分配中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三项制度。
  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是指在综合考虑经济增长、物价水平及劳动力市场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对企业提出的当年工资增长指导意见。企业应根据工资增长指导线和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工资水平,合理制订当年的职工工资增长方案。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是在对各类职业(工种)工资水平进行广泛调查的基础上,经过汇总、分析,公布不同岗位工资指导价位的制度。企业应参照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不同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和工资关系。
  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是指通过调查、收集、整理并分析行业人工成本水平,定期向社会发布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的制度。企业应加强人工成本管理,根据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合理确定本企业人工成本水平,处理好经济效益和人工成本的关系。
  二、建立健全内部工资分配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制度,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岗位工资制度、奖金分配制度、津贴补贴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制度等。
  企业应完善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形成符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工资制度。要科学合理地做好岗位设置、岗位测评工作,结合企业实际,参照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岗位工资标准。
  企业应确定合理的工资结构,使工资的相对固定部分和浮动部分保持合理的比例。要建立奖金分配制度,明确奖金的考核办法、考核周期及发放时间等。
  企业应根据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规范工资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周期等内容,并对加班加点、病假等特殊情况的工资支付做出明确规定。
  三、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企业应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将企业发展与职工工资增长相结合,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及工资水平,参照工资增长指导线,合理制定职工年度工资增长计划,形成工资增长的长效机制,使职工共享企业发展的成果。凡因各种原因企业当年不能增加职工工资的,应向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说明情况。
  企业要关注一线职工工资分配问题,对工资水平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50%,或两年以上不增资以及工资增长缓慢的一线职工,在安排工资增长时,要予以倾斜。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一线职工的工资随企业的发展而提高。
  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企业,要合理制订计件单价,并随着经济效益的增长,适时提高计件单价。两年未调整计件单价的企业,必须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四、合理确定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分配关系
  企业应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及生产服务等各类人员的工资水平,使各类人员工资差距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
  要规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收入,确定管理者与职工收入合理比例。要将职工工资增长状况作为经营者业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并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一线职工未增加工资的,经营者工资也不能增加;经营者工资超过一线职工一定倍数的,一线职工的工资增长不能低于经营者工资增长幅度。
  企业职工的工资分配应坚持按劳分配原则。要落实岗位工资制度,同一岗位上使用的不同用工形式的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应实行同工同酬。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提高工资分配管理水平。工资分配应做到公开化、透明化,经营者收入考核办法应以适当的方式向职工公开。
  五、加强劳动定额标准管理
  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是构建公平合理工资分配关系的重要依据,也是企业科学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企业应加强劳动定额标准管理,更好地维护职工权益。
  企业应按照科学合理的要求,制订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劳动定额标准,应使同岗位9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企业制订的劳动定额标准。随着企业发展、技术进步及劳动技能提高,要及时修订原有劳动定额标准。
  六、提高企业工资分配中的职工参与度
  企业应健全工资分配民主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工资分配中的职工参与度。企业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工资支付等分配制度以及工资增长方案、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等,应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接受职工的监督。
  要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尚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特别是经营情况较好,但一线职工工资增长缓慢或工资不增长的企业,必须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已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提高协商质量和实效性,切实解决企业工资分配中的突出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指导,加强对企业建立内部工资分配制度、落实工资分配政策、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规范工资分配行为。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主管部门、区县劳动保障局,要充分认识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工作的重要性,及时掌握情况,总结经验,通过完善企业分配制度,规范内部工资分配行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在维护职工权益的同时,促进企业的发展。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