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1996年本市企业单位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23 10:13: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发布日期:1995年10月30
生效日期:1996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沪劳综发[1995]92号
上海市劳动局、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1996年本市企业单位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
(沪劳综发[1995]92号 1995年10月30日)
根据国务院和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精神,本市1996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现就有关使用《手册》的范围、办法等通知如下:(沪劳综发[1995]92号 1995年10月30日)
一、使用《手册》的范围
本市地域内除私营企业外的所有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都应使用《手册》。
二、使用《手册》的人员范围
使用《手册》的人员范围为内资企业的全部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三、列入《手册》记录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
按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四、企业使用《手册》的办法
1.内资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工资总额调控办法,在允许提取的工资总额内,认真编制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填入《手册》,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签章。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董事会确定的年度工资计划,认真编制工资使用计划,填入《手册》,并报经有关部门备案签章。
2.内资企业应按市劳动局、财政局、审计局《关于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劳综发[1995]89号)文件要求,领用《工资年度检查证》并附贴在《手册》上。
3.企业按月支取工资时,只能在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凭《手册》支取工资。
4.企业按月支取工资时,不论采取何种支取形式,现金或转账(包含信用卡、委托代发)、内扣等均应悉数填入《手册》,开户银行据以监督支付。
五、《手册》的审核签章和备案签章
(一)内资企业
1.市属企业由其主管局或控股(集团)公司审核签章。控股(集团)公司本部,由市劳动局审核签章。
2.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劳动局审核签章。
3.部、委、办直属企业由部、委、办审核签章。
4.中央在沪企业由在沪主管部门或委托代管部门审核签章;在沪无主管部门或委托代管部门的,由中央主管部门审核签章;中央主管部门也可书面委托地方劳动部门代办审核签章。
5.外地在沪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核签章。
6.多方投资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控股方或出任董事长方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核签章。
7.按照《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设立的股份公司可自行签章。
(二)外商投资企业
1.中央和外省市在沪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含分支机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的企业;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的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在闵行、虹桥、漕河泾开发区内的外商独资企业由市劳动局备案签章。
2.市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市主管部门(公司)备案签章。
3.区、县所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的企业由区、县劳动局备案签章。
4.浦东新区地域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由浦东新区劳动人事局备案签章。
六、未按上述规定审核签章及附贴《工资年度检查证》,或内容填写不清、不全的企业,支取工资时,银行柜面有权拒付,俟手续完备后再予支付。
七、新《手册》使用时间,自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止。《手册》使用中的有关问题由上海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上述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03) 上海市劳动局、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1997年本市企业单位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