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02 10:20:00 浏览:
发文机关: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96年12月23
生效日期:1996年12月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京劳险发[1996]461号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企业和工伤、职业病患者反映,《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标准待遇的通知》(京劳险发〔1996〕120号)中“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改按本人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其工资待遇所指不够明确,经请示国家劳动部社会保险司后,现对此补充通知如下:
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改按本人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其工资待遇,是指职工本人因工负伤及患职业病后,实际休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其工资待遇;因工负伤旧病复发,休假应按旧伤复发后休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其工资待遇。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开展工伤预防与工伤保险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