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12 10:52:00   浏览:

发文机关:杭州市劳动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5年09月21
生效日期:2005年09月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杭劳社工伤[2005]192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杭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05年9月21日
杭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200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保证基本需求的原则,制定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见附件1《杭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限额表》以下简称:费用限额表)。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国家和省今后对辅助器具项目和标准等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填报《杭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件2(略)),并附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
  配置辅助器具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受理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确认决定,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30日。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和需求量确定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与之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第六条 工伤职工凭《确认书》到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的费用,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内容、结算时间和结算办法按服务协议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七条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根据签订的服务协议(选定的产品)及《确认书》确认的项目,为工伤职工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并做好所配置辅助器具的维修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由本人提出,经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出具更换意见后,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持书面申请、原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说明书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确认更换手续。
  第九条 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