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自主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26 23:39:00   浏览:

发文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年06月01
生效日期:2015年06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粤人社办〔2015〕14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做好留学回国人员自主创业工作,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自主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1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促进留学回国人员自主创业政策,明确留学回国人员享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的工作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按规定向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等补贴。
  (二)留学回国人员可凭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和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在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留学人员回国服务机构登记备案。
  (三)登记备案的留学回国人员可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留学人员回国服务机构申请创业指导、创业培训、落户办理、人事代理、档案保管、职称评定、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服务和优惠政策。
  (四)登记备案的留学回国人员可向创业地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申请孵化服务,经批准进入园区、基地后,享受园区、基地的同等服务和优惠政策。
  二、各地留学人员回国服务机构要比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对留学回国人员自主创业优惠政策进行梳理,提高服务水平,并加强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工商、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衔接,将留学人员回国服务机构作为统一受理窗口,有条件的可实行一站式服务,为留学回国人员申请享受创业优惠政策提供便利。
  三、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与留学人员回国服务机构的沟通,确保留学回国人员享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各地要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完善孵化基地服务管理办法,大力提升孵化基地运作水平、服务水平,确保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留学回国人员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五、各地要加快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鼓励利用各种场地资源改造建设留学人员创业孵化基地,搭建促进留学人员创业的公共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整合资源,采取政府入股的方式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留学人员创业园,不断加大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支持力度,完善留学人员创业园服务管理办法,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六、各地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外国专家局综合处反馈。
  联系人:黄可,联系电话:020-83134786。
  附件: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自主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5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