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关于开展补充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8 13:42:00 浏览:
发文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
发布日期:2012年05月21
生效日期:2012年05月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大人社发[2012]91号
为建立多层次的工伤保险体系,加大工伤一次性补偿力度,提高工伤待遇水平,更好地化解用人单位风险,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补充工伤保险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补充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单位在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 参加的补充性工伤保险。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可以参加补充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
二、办理程序
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参保职工为被保险人,商业保险公司为保险人,补充工伤保险相关手续由参保人办理,参保人与保险人按照商业保险有关规定签订补充工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由参保人按实名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每月在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的同时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补充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可通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上申请办理补充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也可到商业保险公司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工作窗口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从缴费成功后次日零时起,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商业保险公司可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有关协议,明确补充工伤保险经办的有关原则和相关事宜。
三、缴费标准
补充工伤保险费按月缴纳。缴费标准按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等级分类确定,一类行业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缴费8元;二类行业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缴费10元;三类行业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缴费12元。
四、待遇标准
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造成伤害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或视同工亡)的,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再一次性由补充工伤保险支付20万元工亡补助金。
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造成伤害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患职业病,并经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伤残等级的,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再一次性由补充工伤保险支付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是:一级10万元,二级9万元,三级8万元,四级7万元,五级5万元,六级4万元,七级2万元,八级1.5万元,九级0.7万元,十级0.5万元。伤残职工在保险期内,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提高的,由补充工伤保险支付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
参保职工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护理等级,再一次性由补充工伤保险支付护理补助金,具体标准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0万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8万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6万元。
五、管理服务
商业保险公司收到用人单位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及有关材料后,经审核符合待遇支付条件的,在15日内办理待遇支付手续。
商业保险公司要加强管理,妥善解决补充工伤保险在运行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根据补充工伤保险工作开展情况,适时按商业保险有关规定调整补充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支付标准,认真履行保险责任和义务,保障参保单位或职工的权益。
商业保险公司要为参保的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优化经办流程,方便、快捷支付相关待遇;及时解答有关业务问题,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切实为单位及职工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创造良好条件。
六、争议处理
商业保险公司与用人单位及职工因补充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等发生争议时,按照双方签订的补充工伤保险合同约定和商业保险有关规定处理。
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补充工伤保险的实施工作,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解决参保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做好补充工伤保险参保工作。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伤保险费补缴确认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