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7年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04 09:54: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97年10月05
生效日期:1997年10月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沪财企一[1997]202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7年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7]202号 1997年10月5日)
现对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7年实行工资清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沪财企一[1997]202号 1997年10月5日)
一、清算范围
凡经市府有关委、办会同市劳动、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量调控等办法,以及企业主管局(公司)会同级财税部门按规定批准实行“按效益考核办法、“按目标考核办法等工资形式的地方国有企业作为工资清算范围。
二、清算政策
1、企业工资清算政策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沪劳综发[1997]18号《关于1997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沪劳综发[1997]44号《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办法中下岗待工人员计提工资总额办法的通知》以及本通知规定的政策为依据。
2、有以下情况的,在计算1997年实现税利时可作适当调整。
(1)由于市政重大工程实施项目等,影响企业利润和税收的,可适当调整计算1997年实现税利。
(2)今年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中,被查出偷逃税额数,应剔除计算税利。
(3)根据市府办公厅沪府办发[1997]54号《转发市计委等八部门关于处理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库存积压产(商)品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按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沪财企一[1997]157号通知规定,企业处理库存产成品,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考核时,可酌情考虑,尽可能减少对职工收入的影响。
按以上(1)、(3)款调整计算税利均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财税监交机关会同原方案审批部门联合审定。
3、人均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不实行工资总量调控的单个企业效益增长可按规定上浮,相反,效益下降,工资也应随之下浮,但下浮的幅度一般可控制在工资基数20%以内。
4、新增人均工资相当于人均工资总额基数20%以内(含20%部分,下同)可全额提取;20-50%的部分,最高提取50%;50%以上部分最高只能提取20%。
5、企业今年应交税金的欠交税额数,原则上不作为计提效益工资的税利,确有困难的企业,各财税分局可视具体情况,按企业当年欠税数的50%至100%以内在今年实现的税利数额中酌情扣除。
6、企业1997年工资总额基数应全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新增工资列支成本费用数不得低于应提新增工资的80%,1998年补列1997年新增工资数不得超过1997年应列新增工资总额的20%。
三、有关计算公式
1、实行按效益考核办法的企业,当年允许列支的人均工资总额=核定的人均工资总额基数(l+当年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减幅度核定同税利挂钩的工资比例+当年人均出口创汇增减幅度核定同创汇挂钩的工资比例)
其中:
A、当年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减幅度=(当年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加额/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l00%
B、当年人均出口创汇增减幅度=(当年人均出口创汇增加额/核定人均出口创汇基数)100%
2、实行按目标考核办法的企业,当年允许列支的人均工资总额=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人均目标工资
3、当年人均实现税利毛增加额=[当年实现税利总额(未扣效益工资)/当年实际职工平均人数]-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
4、当年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加额=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当年人均实现税利毛增加额/(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核定同税利挂钩的工资比例)]
5、当年人均新增效益工资额(按税利计算)=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核定同税利挂钩的工资比例A
6、当年人均新增效益工资额(按创汇计算)=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核定同创汇挂钩的工资比例B
7、企业当年允许列支成本的工资总额=人均工资总额(当年平均职工人数-当年下岗待工人员平均人数)+当年下岗待工人员平均补贴金额当年下岗待工人员的平均人数
其中:当年下岗待工人员平均补贴金额=(236元+59元)12月
四、清算要求
工资清算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企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市规定的文件办理,做到清算内容要符合政策,数字要真实可靠,未按规定和未经批准的内容,不得作为清算的依据。
五、清算步骤
今年的工资清算工作分二步进行,12月份进行预清算,明年第一季度正式清算结束。
1、不实行工资总量一头调控的单户企业的工资清算。
企业的工资清算,均应分别填制“地方国有企业实行按效益考核办法工资清算表、“地方国有企业实行按目标考核办法工资清算表、“地方股份制企业工资清算表一式四份,送主管局审批后,由主管财税分局签证后自留二份,一份退主管局,一份退企业,企业据以提取工资并作记账凭证。
企业工资清算结束后,各主管部门应填报“地方国有企业实行按效益考核办法工资清算汇总表、“地方国有企业实行按目标考核办法工资清算汇总表,并于1998年4月底以前送市有关委、办、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和主管财税分局各一份。
2、市控股(集团)公司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清算。
市控股(集团)公司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其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清算表,及市控股(集团)公司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汇总表,于1998年3月底以前先送有关财税分局协调一致后,由市控股(集团)公司在1998年4月底以前将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清算表及汇总表,一式五份分别送市府有关委、办,市劳动局、市财政局,以及有关财税分局各一份,一份留存。
六、本通知精神适用于国有工业、商业、供销、物资、城市公用、交通、旅游、金融等企业的年度工资清算。
以上通知,请即转知所属按照执行。
附件:
表一:市控股(集团)公司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清算表(略)
表二:市控股(集团)公司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汇总表(略)
表三:市控股(集团)公司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所属企业清算表(略)
表四:地方国有企业实行按效益考核办法工资清算表(略)
表五:地方国有企业实行按目标考核办法工资清算表(略)
表六:地方股份制企业工资清算表(略)
表七:地方国有企业实行按效益考核办法工资清算汇总表(略)
表八:地方国有企业实行按目标考核办法工资清算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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