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职工工资性支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04 09:59: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1999年10月19
生效日期:1999年10月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沪财社[1999]50号,沪卫财[1999]8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职工工资性支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财社[1999]50号、沪卫财[1999]8号)
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各市级医疗机构:(沪财社[1999]50号、沪卫财[1999]8号)
遵照市委、市府“关于加快上海卫生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为了积极探索建立体现“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和体现医务价值的分配制度,现对本市医疗机构职工工资性支出管理的若干问题,制定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为了进一步深化医疗机构配套改革,建立起调控有力、运行有序、富有生机的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全面贯彻执行财政部、卫生部颁发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从理顺医院内部分配机制入手,将医疗服务的数量、质量与职工收入分配紧密联系,将药品收入与职工收入分配彻底脱钩,规范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的医疗行为,加强医院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各项科学考核制度,以“质量、效益为中心,发挥正确的导向作用,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益。
二、加强医院工资性支出管理
医院工资性支出是指按照国家预算科目规定纳入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和其他工资科目核算的各项费用。医院工资性支出全部计入医疗成本和药品成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的开支项目由单位人事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他工资的发放总额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按医院实际工作的数量、质量进行核定和管理。从1999年1月1日起,取消以前规定的超额劳务费、业余医疗服务、技术劳务费等各种提成办法,取消按收支结余提取职工奖励基金的制度。
三、关于其他工资总额的管理规定
(一)其他工资总额的核定办法
其他工资总额由基数额度和附加额度两部分组成。
1、其他工资基数额度
其他工资基数额度按照门诊综合工作量、住院综合工作量、手术综合工作量和其他医疗业务附加工作量的一定比例确定。
(1)门诊综合工作量按挂号费、门诊诊疗费、家庭病床查床费和上门服务费收入40-60%的比例提取其他工资。
(2)住院综合工作量按普通床位费(不包括经批准的特需病房、干部病房、新建病房等高于普通病房床位费的差价收入)、母婴同室床位费、观察床位费、住院诊疗费、病室治疗费和护理费收入40-60%的比例提取其他工资。
各级精神卫生防治院和设置简易床位的乡卫生院因医院人员配备比例低于综合性医院,应确定相应的调整系数,高速系数一般按0.5左右掌握(即按核定比例乘调整系数)。
(3)手术综合工作量按手术费收入(包括麻醉操作费、镇痛操作费、急救监护费等手术过程中发生的全部劳务性收费)的30%比例提取其他工资。手术过程中使用的手术特殊设备费和手术特殊材料费应当扣除计算。
(4)其他医疗业务附加工作量以上收入项目外各种检查、治疗、检验等医疗收费项目的收入,在扣除卫生材料费及收入的20%间接成本后,按15%的比例提取其他工资。
2、其他工资附加额度
其他工资附加额度按照医院各项工作综合考核和承担的教学、科研、防保任务完成情况,在核定的其他工资基数额度基础上增加的附加额度。
(1)一、二级医院按规定设置预防保健人员,完成工作任务和目标的,可在上述其他工资基数额度上增加20%幅度内核定附加额度。
(2)二、三级医院按规定设置教学、科研人员,完成工作任务和目标的,可在上述其他工资基数额度上增加10%幅度内核定附加额度。
(3)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基本工作任务和主要工作目标,对所属医院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后,依据考评成绩可在上述其他工资基数额度上增加20%幅度内核定附加额度。
(二)其他工资总额的管理要求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在核定医院其他工资发放总额时,应结合上年实际分配水平进行综合平衡,并考虑医院等级、功能定位,技术含量、管理水平等因素拉开分配档次。要建立健全对医院的考核制度,在下达各医院基本工作任务和指标时,必须设立若干硬性考核指标,如“总量控制政策指标(包括统筹公费医疗管理);医疗收费标准执行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规范指标;缩短平均住院日指标;医疗、护理、医技质量指标和督察指标;精神文明建设、规范服务和基础设施达标指标;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发生情况;医院业务收支和成本核算考核指标等。凡达到管理要求的,可按规定提取下达的分配额度,达不到要求或发生弄虚作假行为的,要扣减分配额度,问题严重的要对医院和当事人予以处罚。
(三)其他工资总额的审批监督
其他工资基数额度由医院按上述办法预提,医院财务部门应每月编制“其他工资提取额度审批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经批准后的“其他工资提取额度审批表归入医院财务凭证。全年其他工资核定总额年终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统一审计结算。
其他工资附加额度由各级卫生局组织年度工作考核后核定。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对市级医院的具体考核指标和实施办法(另订);区县卫生局负责制定对所属医院的具体考核指标和实施办法,并报市卫生局备案。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监督,发现不按规定多提多分其他工资的,必须严肃查处,并在以后下达额度时如数扣除。
医院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卫生部颁布和印发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和本市规定的补充规定,准确归集医疗收入,如实反映各项工资性支出,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可靠。
四、关于搞好医院内部分配的意见
采用门诊、住院、手术等综合业务工作量核定其他工资发放总量,其分配对象包括医疗、预防、科研、教学和行政后勤等所有部门的职工。医院在内部分配时,按照可分配额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各类人员的岗位特点、责任轻重、工作量大小和质量效率等情况实行自主分配。
医院要建立健全业务工作量统计制度,以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作为职工工资性收入分配的基本依据,坚决克服单纯追求经济收入的倾向,切实转换内部分配机制。在医院内部分配上,应向临床第一线倾斜,向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者倾斜。医院必须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内部分配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卫生局备案。
对取得突出贡献和成绩的优秀人才,实行重奖制度,其分配对象和专项额度可在核定的其他工资额度外另行报批,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另行核定。
附件:
一、其他工资提取额度审批表(略)
二、其他工资提取额度计算附表(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九日
上海市卫生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九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7年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