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2014-11-18 09:49:00   浏览:

发文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年07月21
生效日期:2000年07月21
时效性   :失效
文号      :京财税[2000]1160号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0〕1160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北京市实际情况,从2000年1月1日起,北京市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到每人每月960元,即全年每人计税工资限额11520元。请依照执行。
                          200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