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26 09:55:00   浏览:

发文机关: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7年03月06
生效日期:2006年07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深劳社规[2007]4号
  现将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6〕33号)予以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我市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的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编制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雇员,其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有关事宜,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的规定执行。
  二、上述人员参加我市的工伤保险,由所在单位按上述人员工资总额的0.5%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后发生工伤的,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和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员工发生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向工伤员工或其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三、财政全额拨款雇用的雇员,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拨付,其他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经费所在单位自筹解决。
  四、2006年7月1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员工的有关事宜,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人事、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