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8 17:00:00 浏览:
发文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1年12月04
生效日期:2011年12月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常政发[2011]24号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1〕16号)精神,确保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范围
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企业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以前已确认为工伤(包括因工患职业病、因工染血吸虫病),目前仍由企业或主管部门支付工伤待遇或应享受而未享受工伤待遇的在职工伤人员、退休退养工伤人员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不包括与企业解除、终止了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以及已一次性享受了工伤待遇、抚恤待遇的工伤人员、供养亲属。已完成改制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也应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范围。
二、多渠道筹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统筹所需资金
各县市区要通过统筹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多渠道筹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所需资金。
对尚未参保的企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依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责令其限期参保,并同步将其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对已参保的企业,应将其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上述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时,企业应按照规定缴纳老工伤相关费用。缴纳可以一次性趸缴,也可以分期趸缴。一次性趸缴的,暂按应缴费用总额的50%缴纳,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具体标准后再作调整。分期趸缴的,企业应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分期趸缴协议,分期趸缴需按应缴纳费用总额的60%缴纳,时间不得超过三年,次数不得超过三次。企业不愿意实行趸缴方式的,可以在下年度通过提高费率的形式缴纳老工伤费用,缴纳标准为上年度参保单位老工伤实际支出额(不含因工染血吸虫病在职职工费用)的60%,工伤保险基金直接补助40%。费率提高的具体标准、补缴方式、双方责任等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签订协议予以明确。费率提高执行年限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确定。
各县市区已完成改制的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中的老工伤人员,在改制时未提留工伤待遇费用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主要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市级财政对市属破产改制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的资金缺口给予适当补助。市属、县市区属企业依法破产时,应按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部分因工致残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号)规定预留工伤费用,预留费用拨至相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三、加大对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统筹管理的支持力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督促各类企业参保,并按要求将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全面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工作人员和个体工商户雇工参加工伤保险。对通过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或提高费率后仍难以满足老工伤人员待遇资金要求的,由同级财政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平稳运行。
四、确保老工伤人员各项待遇
各地在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核查老工伤人员身份、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表、退休审批表、伤残等级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等原始工伤证明材料,确认老工伤人员受伤部位和伤情诊断,核定老工伤人员待遇资格。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退休人员不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伤(病)情严重的,可进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在职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按《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的相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旧伤(病)复发治疗(含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康复治疗、生活护理及供养亲属抚恤待遇。1996年10月1日以后受伤的1-4级企业老工伤人员可依法享受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待遇。原应由企业或主管部门发放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工伤待遇未落实到位的,纳入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发。已经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老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五、做好工伤保险各项基础工作
各地要加快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督促各类企业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各地应按规定将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不得再实行企业自我保障、分散管理。要加强工伤保险费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增强基金保障能力。同时,要切实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在2011年底前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行业差别费率、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今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要一并解决参保前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避免再出现新的老工伤人员。
六、切实抓好督促落实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及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相关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加大对我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和依法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对本地区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负总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完善具体工作措施,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在2011年底前将国有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中央省属下放企业和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省属企业、中央省属下放企业)及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一一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