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8 17:23:00   浏览:

发文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5
生效日期:2011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成府函[2011]11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并按规定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
  工伤保险储备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年工伤保险费实际征收额的5%提取,储备金累计提取额达到上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收额的30%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使用,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意见,报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二、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应当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工伤职工需要到成都市外就医治疗工伤的,应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后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及以下)或根据伤病情需要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使用救护车、飞机等特殊交通工具的,本人交通费用据实报销。工伤职工往来旅途中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每天200元计发,包干使用。
  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每天16元计发。工伤职工需人员护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安排并承担护送护理人员相关费用。
  以上工伤保险基金补助标准,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适时调整。
  四、市人社局负责,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人社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或修订我市有关工伤保险的规章,委托区(市)县人社部门开展本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
  五、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区(市)县人社部门配合,开展全市范围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六、本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我市过去制定的有关工伤保险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略)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