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04 10:23:00 浏览:
发文机关: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16
生效日期:2007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淄劳社发[2007]41号
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劳社发[2007]41号)
各区县、高新区劳动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淄劳社发[2007]41号)
为保障我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驻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民间非营利组织均应参加全市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工作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有关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实行前1年内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尚未进行工伤认定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并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相关条款。
五、本通知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卫生局、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缴费率浮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