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令《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2014-12-02 09:32:00 浏览:
发文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年04月03
生效日期:2000年04月01
时效性 :失效
文号 :京地税企[2000]15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0]155号 2000年4月3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0]155号 2000年4月3日)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税收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给有关部门的“工伤保险费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并在“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项下列支,专项用于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支出。
附: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伤保险行业差别浮动费率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合同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