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04 10:24:00   浏览:

发文机关: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15
生效日期:2007年04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淄劳社发[2007]10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事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及以上有关企业:
  为充分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调节作用,促进工伤预防,鼓励安全生产,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配套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4月1日起,对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费率浮动的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且及时足额缴费的各类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1、按一类风险行业确定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2、2005年底前,办理工伤保险登记不足两年的;
  3、2004年至2005年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二、本次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2004年、2005年的工伤保险使用率合并考核,在行业基准率上下两档内(含两档)确定。工伤保险使用率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占本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三、工伤保险费率按以下办法浮动:
  1、用人单位工伤保险使用率在1%--100%之间的不浮动,仍然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即二类行业按1%,三类行业按2%;
  2、工伤保险使用率大于100%、小于等于200%的,工伤保险费率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即二类风险行业上浮到1.2%,三类风险行业上浮到2.4%;
  3、工伤保险使用率大于200%的,工伤保险费率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即二类风险行业上浮到1.5%,三类风险行业上浮到3%;
  4、工伤保险使用率为零的,工伤保险费率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即二类风险行业下浮到0.8%,三类风险行业下浮到1.6%。
  四、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由承继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责任;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率责任;职工(非借调人员)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责任;专业劳务公司的输出人员,在劳务输出期间发生工伤的,由为其参保缴费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责任;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责任。
  五、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包括退休)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由承担职业病责任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责任。
  六、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2007年2月28日前,按本通知规定完成对所辖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前期工作,并将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情况明细表报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核定;用人单位对确定的浮动费率有异议的,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申请复核核定。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