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9 13:50:00   浏览:

发文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1年10月08
生效日期:2011年10月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晋市政办[2011]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彻底解决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切实保障好他们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41号)要求,2011年底前基本实现各类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原则及目标任务
  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多方筹集、落实资金、完善手续、平稳衔接、分期分批、全面解决的原则,我市2011年11月底前将国有企业(包括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同时统筹解决好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确保2011年11月底前基本实现上述各类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明确纳入管理的老工伤人员范围及待遇项目
  (一)将参保企业在参保前的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和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以及工亡职工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将国有、集体关闭破产企业一级至六级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等待遇和工亡职工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已经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的旧伤复发医疗费、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四)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同步将其参保前的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对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保险待遇关系的各类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做好老工伤待遇确认和纳入工作
  (一)待遇确认
  在核定工伤人员时,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因各种原因未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以鉴定结论作为计算待遇的依据。待遇核定基数按2003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60%作为依据,待遇调整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老工伤人员领取伤残津贴,工资基数无法核定的,按不低于纳入之日统筹地区同级别工伤人员领取的最低伤残津贴核定。生活护理费以不低于纳入统筹地区同等护理程度费用水平核定。供养亲属按照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关系与统筹地区供养亲属享受同等抚恤金待遇。已按工伤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作劳动能力鉴定,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旧伤复发的,经本人申请,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待遇纳入程序
  1.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工伤认定材料;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3)职业病诊断机构首次确诊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未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但已享受工伤待遇的人员,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晋城市老工伤人员确认通知书;
  (2)原用人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登记资料及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当时事故处理的批复或相关证明资料;
  (3)原工伤部位伤残鉴定结论;
  (4)用人单位已支付工伤待遇的财务凭证等原始工伤资料。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老工伤人员资料进行汇总整理,整理完毕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经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四、认真落实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所需资金
  资金筹集要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多渠道筹集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
  (一)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参保的企业,其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
  (二)对尚未参保的企业,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保,可在其参保的同时一并将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对老工伤人员多、费用支出高的企业,可规定企业除按规定参保缴费外,再按一定标准一次趸缴部分费用或分年度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筹集资金。
  为确保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资金有缺口的,由市人民政府统筹研究解决。
  五、其它有关事项
  (一)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社会统筹实行实名制管理,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相关材料建立老工伤人员档案。
  (二)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后的标准及办理程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现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切实抓好落实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各用人单位要本着对工伤职工负责的态度,认真组织摸底、深入了解本单位历史和工伤职工情况,需要一次趸缴部分费用的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应纳尽纳、应保尽保。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О一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