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9 14:19:00   浏览:

发文机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年10月08
生效日期:2011年12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石柱府办发[2011]2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化解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事故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规定,本着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县政府决定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对象
  全县机关(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财政全额预算、财政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所有在编在职在岗职工和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以下统一简称职工)均应参加工伤保险并纳入重庆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范围。市直属驻石单位可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我县工伤保险。
  二、申报登记
  (一)凡属上述参保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务必于2011年11月15日前将《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附件1)和《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表格内的“红字栏必填)一式两份核填后报县社会保险局,同时上报规定格式纸质件(加盖单位鲜章)和电子件。机关另附单位主要负责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参加社会保险地税缴费顺序号(即医保所在地税缴费顺序号)复印件各一份;事业单位另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参加社会保险地税缴费顺序号(即医保所在地税缴费顺序号)复印件各一份。
  (二)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单位人员增加或减少时,需在增加或减少的当月向县社会保险局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即人员增加时填,表格内的“红字栏必填)或《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人员减少申报表》(附件3,表格内的“红字栏必填)的纸质件(加盖单位鲜章)和电子件。用人单位需按时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增减申报,以确保工伤保险费按时足额征收和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缴费基数
  (一)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以职工工资总额(指财政和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符合参保条件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86号)和《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87号)规定,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市平工资40%的,按照市平工资40%作为基数;高于市平工资40%、低于市平工资600%的按照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超过市平工资600%的按600%作为基数。
  (二)今后参保单位应在每年3月15日前申报本单位现有职工及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经县人力社保局核定后作为本年度的缴费基数。
  (三)县社会保险局每月25日前对参保单位当月人员的增减情况进行审核,制定工伤保险费征收计划,并提交给县地税局征收。
  四、费率及缴费方式
  (一)机关事业单位按照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0.5%,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缴费费率之积。
  (二)全县机关、参公管理和财政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财政纳入年初预算。县财政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财政按照差额拨款比例纳入年初预算。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本单位自行筹集。属于县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县财政按时拨入各预算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参保后应于每月15日前,按时到所属辖区地税部门按照县社会保险局下达的征收计划,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市直属驻石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该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到县地税部门全额缴纳。
  (三)工伤保险费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如有欠费,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工伤待遇,所发生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
  五、相关事宜
  (一)县人力社保局负责主管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二)县社会保险局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工伤保险相关业务。
  (三)工伤一至十级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中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按以下标准执行。
  1.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停发工资期间,参与本单位工资待遇的正常调整,达到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并享受退休待遇(退休待遇的来源渠道与本单位其他职工相同),退休后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享受标准:以上年度重庆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为12个月,六级伤残为10个月,七级伤残为8个月,八级伤残为6个月,九级伤残为4个月,十级伤残为2个月。
  3.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享受标准: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15年计算;已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七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重庆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四)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职工发生工伤亡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职工就医管理、工伤职工医疗期管理、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工伤保险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均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现行相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五)本通知所指实发工资是指本单位和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即本人工资,含各种工资、奖金和津补贴)。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工伤保险涉及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和全体职工的切身利益,有利于减轻机关事业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的经济负担,提高抗御工伤事故风险的能力。因此,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按时申报参保。
  (二)加强宣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为此,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工伤保险政策,确保职工明明白白参保,实实在在受益。
  (三)各负其责。县人力社保局和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宣传解释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程序,加强对各参保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强化基金管理,切实做好参保服务工作。县财政局要认真预算属财政安排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资金,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并加强基金的监督管理。县地税局要加强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县审计局要定期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基金安全。
  (四)狠抓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实施后,全县各级各部门要迅速部署,以每一个法人为单位参保,认真摸底,加强统计,做到每个单位不漏保一个职工,实现应保尽保,按时按质完成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
  (五)本通知于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2011年11月9日至15日为各单位首次参保申报时间,各单位务必在此期间备齐相关资料报送县社会保险局公共业务管理科(联系人:戴冬平,联系电话:73325336)登记参保。若今后市上出台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本通知由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
  1.《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2.《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表略)
  3.《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人员减少申报表》(表略)
  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略)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