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09-29 14:21:00   浏览:

发文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年10月08
生效日期:2011年10月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丹政办发[201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关于签订<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目标协议书>的通知》(辽人社〔2011〕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解决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的范围和对象
  (一)老工伤人员是指历史上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已由有关部门和机构认定为工伤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遗属。老工伤人员既包括企业在职职工,也包括企业离退休人员。
  (二)老工伤人员的企业范围是:中央和中央下放企业(包括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和中央下放企业)、省属企业和省属下放企业(包括已实施关闭、破产的省属企业和省属下放企业)、地方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
  (三)老工伤人员的具体对象是:
  1.未参保企业中的工伤职工,因各种原因未能全部兑现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
  2.虽已参保,后因企业关闭破产或生产经营困难无力缴纳工伤保险费而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
  3.职工在职时从事过有毒有害或粉尘作业,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的;
  4.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伤残等级鉴定,并由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
  5.经人社部门确定符合纳入统筹管理条件的其他工伤人员。
  (四)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实施意见范围的老工伤人员:
  1.所在企业参保且按当时的政策规定(丹政发〔1992〕52号、省政府令第45号、劳部发〔1996〕266号、丹政发〔2000〕19号、国务院令第375号、丹政发〔2010〕55号等)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工伤待遇的人员;
  2.已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各项工伤待遇已按政策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人员;
  3.国有、集体企业转制后新发生的工伤人员;
  4.已按规定采取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已“买断工龄的工伤人员;
  5.经人社部门确定不符合纳入统筹管理条件的其他人员。
  二、纳入统筹后老工伤人员享受的工伤待遇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人纳入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具体支付项目是:
  (一)旧伤复发的医疗费(含康复治疗费用);
  (二)1-4级工残人员按月发放的工伤津贴;
  (三)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按月发放的生活护理费;
  (四)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五)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的辅助器具配置费;
  (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企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统筹管理后仍由企业按规定的标准支付。
  三、解决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的资金渠道
  (一)一次性趸缴工伤保险费。对新参保企业参保前发生的工伤人员以及已参保企业中未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企业应按享受待遇的人数一次性趸缴工伤保险费。趸缴工伤保险费的项目和标准为:
  1.工伤医疗费。对有医疗依赖的工伤人员(含工伤康复人员),年人均工伤医疗费5000元;
  2.工伤津贴。1-4级工伤人员的工伤津贴年人均13000元;
  3.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年人均9000元;
  4.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年人均6000元。
  企业趸缴后工伤职工今后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趸缴金额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享受各项待遇的人数予以测算核定,报市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
  企业趸缴工伤保险费,原则上应一次性缴满5年。一次性趸缴筹资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也可分期缴纳。
  (二)补缴工伤保险费。历史上曾欠缴工伤保险费目前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应补缴欠费和利息。补缴后新发生的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签订还款协议。对于已经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以及生产经营不正常的缴费困难企业,由企业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国资、人社部门认定确认后,由企业主管部门担保,企业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还款协议,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还款期限内,该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该企业纳入统筹管理后老工伤人员新发生的待遇费用。
  (四)各级财政补助。对通过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后仍难满足老工伤人员待遇资金需求的,按属地原则核算,由同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予以支持,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平稳运行。
  四、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为加强对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丹东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于国平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李世伟担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监察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
  各成员单位的分工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老工伤人员身份确定、信息收集整理统计上报、待遇支付和综合协调;市财政局负责缴费困难企业认定、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企业上报材料的审核汇总、关闭、破产、撤销企业核定;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和违规行为的查处。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督促相关企业及有关部门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确保不漏不重,纳入统筹管理的信息真实可靠,保证不因解决老工伤人员问题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建本地区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相关工作人员积极开展工作,筹措资金,确保按时完成国有企业和集体转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并及时发放待遇。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