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病诊断及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3 10:37:00   浏览:

发文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4年07月05
生效日期:2004年07月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2004年6月7日自治区卫生厅成立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并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职业病诊断认证机构,批准其对尘肺、职业中毒与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布氏菌病四类职业病进行诊断。
  宁夏回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自治区卫生厅自《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发布以来,我区第一批认证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自2004年6月7日起,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对用人单位确诊为职业病的职工申报工伤认定时,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宁夏回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上述职业病范围内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方可认定为工伤。超出上述职业病诊断范围的职业病诊断以及未经自治区卫生厅认证的医疗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或提请自治区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裁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四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