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9 14:32:00 浏览:
发文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1年09月27
生效日期:2011年09月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徐人社发[2011]266号
为加快推进全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徐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253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重要性
老工伤人员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转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群体,目前大多数老工伤人员集中在原计划经济时期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一些高风险行业中。近几年,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老工伤人员实行单位自我保障、分散管理所带来的问题日益突出。不同企业和不同时期老工伤人员待遇上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存在着一些困难企业无力支付老工伤人员的相关待遇等现象,难以保证老工伤人员的权益。积极稳妥地将这部分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社会化统筹管理,不仅有利于保护老工伤人员的切身利益,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且,对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工伤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按照上级规定要求,确保2011年底前将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并按规定按时足额发放纳入统筹管理后的各项待遇。
二、认真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资金筹集工作
资金筹集是妥善做好老工伤人员统筹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资金到位。
(一)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费用,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
(二)对于老工伤人员较多、按照标准缴费的资金量较大的、无力一次性缴纳的用人单位,可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准后,先按标准一次性缴纳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患职业病老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所需资金。
(三)对于资金量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在协议期限内分期按月缴纳。2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协议期限最长为1年;2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的,协议期限最长为3年;2000万元以上的,协议期限最长为5年。
三、有关要求
(一)目前未完成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单位,应按照《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徐人社发〔2011〕70号)规定的程序为其老工伤人员申请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单位应及时向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费用。国有企业统一从2011年4月起缴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5月起按规定支付待遇;其他企业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缴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费用到账的次月起按规定支付待遇。
(三)对纳入前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高于《办法》规定标准的,其高出部分由原单位、原渠道妥善解决,做到纳入时待遇水平不降低,纳入后逐步统一规范。
(四)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同时将其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五)从2012年1月1日起,凡未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本人或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携带确认工伤的相关资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经确认、鉴定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征缴工伤保险费用,将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老工伤人员的关心,是中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配合社会保险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对未按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以及瞒报、漏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并严肃处理。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徐 州 财 政 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徐 州 财 政 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忻州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