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区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9 14:46:00 浏览:
发文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1年09月19
生效日期:2011年09月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桂建管[2011]87号
近段时间以来,我厅陆续收到一些市来文请示建筑施工企业缴纳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问题。经研究,现就我区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以上两项费用,均已计入我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中。
因此,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中,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吕梁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