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04 10:29:00 浏览:
发文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12
生效日期:2007年01月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嘉政发[2007]9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6〕44号)要求,继续加强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自1995年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以来,参保范围逐步扩大,参保人员逐步增加,全市参保职工已达60万人。但是,目前仍有相当部分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此引发的未参保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之间的纠纷已经成为当前劳动争议的主要问题之一,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待遇支付风险,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举措,也是用人单位履行法律义务应尽的责任。各级政府和各用人单位要从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打造“平安嘉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重视工伤保险工作,把全面推进工伤保险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在我市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民间非营利组织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配套政策规定及省、市有关规定,依法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
加大工作力度,到2008年,全市工伤保险参保缴费人数力争达到101万人,实现全市工伤保险基本全覆盖。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工伤保险扩大覆盖面工作的考核和监督检查。根据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目标和市政府下达的扩面任务,各级政府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早布置、早分解、早落实各阶段的扩面任务,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将此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指标体系,对目标任务完成出色的部门(单位),适当给予奖励。
(二)强化宣传培训,积极营造主动参保氛围。各级、各部门要继续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工伤保险条例》及其配套政策和省、市有关规定,使工伤保险深入人心,为推进职工参保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要实行整体参保,由社保机构以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名单和缴费工资为基数,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实施范围,并由地税部门负责向用人单位按月征收工伤保险费。
高风险行业以及进城或外来务工人员数量较多的企业,必须及时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建筑等职工流动性大的行业,可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实行实名制参保。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和《嘉兴市本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7号)先向社保机构办理单位和职工的参保登记手续,实行实名制参保,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做好增减变更;同时,向地税征收机关办理缴费登记,以办理实名参保登记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作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必备条件。
(五)积极稳妥推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将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提上工作日程,进一步拓展工作领域,把工伤预防、补偿、康复有机结合起来。
(六)加快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随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不断扩大,参保人数快速增加,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要加大对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的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建立符合工伤保险参保、认定、鉴定、待遇支付等全方位管理需要的信息网络体系,为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七)加强工伤保险组织机构建设。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组织机构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配备并充实各类专职专业人员,为全面推进我市工伤保险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八)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共同做好工伤保险工作。工伤保险涉及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卫生、民政、人事、安全生产监管、规划建设、工商、工会等部门(单位),要加强沟通联系,积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全面推进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各项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劳动执法监察、社保稽核等环节加大工伤保险扩面力度,将用人单位为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之一,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同时,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科学制定企业浮动费率,促进企业重视加强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
安全生产监管、规划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劳动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8号)规定,督促矿山、建筑等高风险行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有效参保证明的企业,暂停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规划建设部门在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审查施工单位在注册地或经营地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于不能出具参保证明的施工单位,暂停发放施工许可证。
地税征收机关要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和《嘉兴市本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7号)规定向用人单位征收工伤保险费,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财政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工伤保险费征缴的指导、监督,保证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收入库和工伤待遇资金的拨付。
人事、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切实提高工伤保险的覆盖面。
卫生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做好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病检查。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发生时,应采取控制措施。
各级工会组织要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开展学习、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活动,积极参加工伤保险。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应要求用人单位或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附件:全市工伤保险扩面任务分解表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工伤康复机构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