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工伤康复机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07 09:46:00   浏览:

发文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6年08月07
生效日期:2006年08月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琼府办[2006]5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为填补我省专业康复机构的空白,给全省工伤残疾和其他残疾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康复场所,省政府决定建立海南省康复中心,该康复中心建成后将作为全省各统筹地区唯一专业的工伤康复机构,实现资源共享。为整合资源,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依法统筹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工伤保险基金以及部门预算安排的先天残疾和工伤残疾等各类资金,避免重复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后各市、县不得再批准新建立工伤康复机构。
  二、各市、县原已报批建立而尚未动工的工伤康复机构项目,自通知之日起停止筹建。
  三、各市、县原已报批建立且目前仍在运营的工伤康复机构,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加大投资。运营不良的可视情予以关闭。
  四、各统筹地区工伤预防康复费用按《工伤预防职业康复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五、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兴办工伤康复机构的,不受本通知限制。
  二○○六年八月七日